上海房屋徵收補償細則徵詢意見, 細化補助補貼措施, 2011年09月22日08:09 東方網-文匯報
“滬版”房屋徵收補償細則,昨天起,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今年1月21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條例》)公佈實施,對房屋拆遷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為保持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向房屋徵收工作平穩過渡,結合上海實際情況,本市開展了相關實施細則的製訂,形成了《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草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草案)》)。
據了解,自2008年開始,本市在房屋拆遷上不斷創新機制、完善政策,實施了“數磚頭加套型保底”的補償安置新政策;在舊改地塊實行兩輪徵詢制度;在全市拆遷基地建立結果公開制度;還出台了房屋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辦法,完善了准入、檢查、考核、懲處機制。此次出台的細則,將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規章規定,推進和規範本市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
強調保障被徵收群眾利益
《 實施細則(草案)》的一大特點是將保障被徵收群眾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這首先體現在補償標准上:按照《徵收補償條例》的要求,在保證被徵收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又細化了補助、補貼和獎勵等措施。採納了本市從2008年起試點實施的“數磚頭加套型保底”,作為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核心政策。如規定在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價格補貼;對屬於舊式裡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套型面積補貼。對於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還可增加保障補貼,或者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同時,堅持操作過程的“公開透明、陽光徵收”。 《實施細則(草案)》明確規定,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仍繼續堅持“兩輪徵詢”程序,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應當公佈。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佈;區(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規範徵收程序和相關行為
對於徵收程序,《實施細則(草案)》進行了強調和細化,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徵收工作”。徵收補償方案應徵求公眾意見;對舊城區改建的徵收補償方案,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中心應當會同區(縣)相關部門、街道(鄉鎮),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活動不僅涉及政府相關部門及實施單位,還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此,《實施細則(草案)》對徵收活動中的相關行為也進行了嚴格規範。規定房屋徵收事務所接受房屋徵收中心的委託和監督,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中心對房屋徵收事務所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結合本市實際,在《徵收補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暫停辦理“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係、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遷入戶口或分戶”四類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確需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如新出生子女入戶等,《實施細則(草案)》同時規定,對於確需辦理有關手續的,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前提下,相關部門依法可以辦理,以避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規定給當事人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上海市房屋徵收補償細則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2011年09月22日, 張奕, 來源:解放日報
上海市政府門戶網站昨天公佈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實施細則(草案)》總結和固化了上海近年來拆遷政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採納了本市從2008年起試點實施的“數磚頭加套型保底”政策,作為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核心政策,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仍繼續堅持“兩輪徵詢”程序。
《實施細則(草案)》採納了上海從2008年起試點實施的“數磚頭加套型保底”政策,規定在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價格補貼;對屬於舊式裡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套型面積補貼。對於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還可增加保障補貼,或者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強調,必須繼續堅持“公開透明、陽光徵收”。規定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仍繼續堅持“兩輪徵詢”程序。此外,《實施細則(草案)》結合本市實際,在國務院《徵收補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暫停辦理“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係、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遷入戶口或分戶”四類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確需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實施細則(草案)》同時規定,對於確需辦理有關手續的,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的前提下,相關部門依法可以辦理。
市民和各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至fzbcjc@shanghai.gov.cn,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9月27日。
上海正在抓緊制訂房屋徵收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9日
上海正在抓緊制訂上海房屋徵收實施細則,全力推進舊區改造、保障住房建設,同時還將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向保障房傾斜。
上海市副市長沈駿,在昨日召開的舊區改造工作會議上表示,今年,要抓緊制訂上海房屋徵收實施細則,全力推進保障性住宅建設,並開展郊區城鎮棚戶簡屋改造的試點,力爭在五年內完成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350萬平方米改造。同時,為支持保障房建設,上海還將在財政支出上有所傾斜。上海市市長韓正,在上海市財稅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當前的財稅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要進一步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促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要向保障性住房傾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English, Japanese, automatic translation by Google; subject to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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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征询意见, 细化补助补贴措施, 2011年09月22日08:09 东方网-文汇报
“沪版”房屋征收补偿细则,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今年1月2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对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保持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向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本市开展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形成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本市在房屋拆迁上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实施了“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政策;在旧改地块实行两轮征询制度;在全市拆迁基地建立结果公开制度;还出台了房屋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准入、检查、考核、惩处机制。此次出台的细则,将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推进和规范本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强调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
《 实施细则(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首先体现在补偿标准上: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采纳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如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坚持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规范征收程序和相关行为
对于征收程序,《实施细则(草案)》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活动不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还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此,《实施细则(草案)》对征收活动中的相关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和监督,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屋征收事务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收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四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如新出生子女入户等,《实施细则(草案)》同时规定,对于确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前提下,相关部门依法可以办理,以避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给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细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1年09月22日, 张奕, 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昨天公布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实施细则(草案)》总结和固化了上海近年来拆迁政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采纳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
《实施细则(草案)》采纳了上海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强调,必须继续坚持“公开透明、阳光征收”。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此外,《实施细则(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在国务院《征收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四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实施细则(草案)》同时规定,对于确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依法可以办理。
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fzbcjc@shanghai.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9月27日。
上海正在抓紧制订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9日
上海正在抓紧制订上海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全力推进旧区改造、保障住房建设,同时还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向保障房倾斜。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在昨日召开的旧区改造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要抓紧制订上海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全力推进保障性住宅建设,并开展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点,力争在五年内完成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350万平方米改造。同时,为支持保障房建设,上海还将在财政支出上有所倾斜。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上海市财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当前的财税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向保障性住房倾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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