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佈徵地強拆通知全文, 要求慎用強製手段
2011年09月09日08:24,中國最高法今日公佈-徵地強拆緊急通知全文,要求慎用強製手段,如執行過程,遇到當事人極端行為,應停止執行,確保人員安全。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製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的被執行人,以自焚、跳樓等自殺、自殘方式相對抗;有的以點燃煤氣罐、潑灑汽油、投擲石塊等方式,阻撓執行;有的聚眾圍攻、衝擊執行人員醞成群體性事件;有的法院幹警不當使用武器致人死傷等等。
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發生一起被執行人在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自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事件。上述事件,雖屬少數或個別,但引起的社會關注度極高,造成的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其中的教訓,也極為深刻。為防止和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乾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群眾觀點、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徵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徵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製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徵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鑑於目前有關徵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徵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製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乾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製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國家嚴查野蠻強拆
·國土部急令嚴查強徵強拆防止粗暴壓制群眾
·溫家寶批評強拆把農民趕上樓稱拆真建偽是教訓
·中國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
·公安部對違法亂紀零容忍, 民警嚴禁參與拆遷
各地措施:
·北京:出台拆遷新規, 區縣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補償
·山東:出台措施規範房屋拆遷, 徵收前補償到位
·湖南:重點查“株連式”強拆, 完善拆遷配套措施
最高法公布征地强拆通知全文, 要求慎用强制手段
2011年09月09日08:24,中国最高法今日公布-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全文,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如执行过程,遇到当事人极端行为,应停止执行,确保人员安全。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国家严查野蛮强拆
·国土部急令严查强征强拆 防止粗暴压制群众
·温家宝批评强拆把农民赶上楼 称拆真建伪是教训
·中国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公安部对违法乱纪零容忍, 民警严禁参与拆迁
各地措施:
·北京:出台拆迁新规, 区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
·山东:出台措施规范房屋拆迁, 征收前补偿到位
·湖南:重点查“株连式”强拆, 完善拆迁配套措施
最高法公佈徵地強拆通知全文, 要求慎用強製手段
2011年09月09日08:24,中國最高法今日公佈-徵地強拆緊急通知全文,要求慎用強製手段,如執行過程,遇到當事人極端行為,應停止執行,確保人員安全。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須慎用強製手段,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下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的被執行人,以自焚、跳樓等自殺、自殘方式相對抗;有的以點燃煤氣罐、潑灑汽油、投擲石塊等方式,阻撓執行;有的聚眾圍攻、衝擊執行人員醞成群體性事件;有的法院幹警不當使用武器致人死傷等等。
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發生一起被執行人在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自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事件。上述事件,雖屬少數或個別,但引起的社會關注度極高,造成的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其中的教訓,也極為深刻。為防止和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乾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群眾觀點、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徵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徵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製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徵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鑑於目前有關徵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徵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製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乾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製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國家嚴查野蠻強拆
·國土部急令嚴查強徵強拆防止粗暴壓制群眾
·溫家寶批評強拆把農民趕上樓稱拆真建偽是教訓
·中國取消行政強制拆遷, 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
·公安部對違法亂紀零容忍, 民警嚴禁參與拆遷
各地措施:
·北京:出台拆遷新規, 區縣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補償
·山東:出台措施規範房屋拆遷, 徵收前補償到位
·湖南:重點查“株連式”強拆, 完善拆遷配套措施
最高法公布征地强拆通知全文, 要求慎用强制手段
2011年09月09日08:24,中国最高法今日公布-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全文,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如执行过程,遇到当事人极端行为,应停止执行,确保人员安全。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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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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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措施规范房屋拆迁, 征收前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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